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武美星:
本院受理李阳诉武美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美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阳支付租金4543元;二、驳回原告李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美星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武美星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马婷婷、柯葆盈、陈雅兰(电话:020-83005383、020-8300538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本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