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95号
龙康:
原告王洪斌诉被告龙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龙康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495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龙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洪斌偿还借款本金224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361.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