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74号
高辉、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赖子成诉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辉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赖子成与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4年5月3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车款100000元给原告赖子成;
三、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子成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9000元、律师费7000元;
四、自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确认的义务之日起15日内,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到原告赖子成处取回粤XDS872车辆;
五、驳回原告赖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76元(受理费4342元、财产保全费1534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062元、财产保全费375元,被告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280元、财产保全费1159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