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文杰:
原告郭子健诉被告谢文杰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郭子健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714.5元,退还给原告郭子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