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嘉豪、曾亚华:
本院受理原告熊良飞诉被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嘉豪、曾亚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嘉豪、曾亚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嘉豪、曾亚华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0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500元及利息(以6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曾嘉豪、曾亚华对本判决所确定的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695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