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573号
吴智婷: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1573号原告吴少春诉被告吴燕冰、吴子文、吴子旋、邓财、邓志成、邓小玲、邓小玉、黎惠芳、吴伟智、吴耀禧、吴智茹、吴智婷、吴嘉诚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吴发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草芳经济合作社享有的44股股份的分配权益,由原告吴少春、被告吴燕冰、吴嘉诚、邓财、邓志成、邓小玲、邓小玉各继承44/21股股份的分配权益,被告吴子文、吴子旋、黎惠芳、吴伟智各继承44/14股股份的分配权益,被告吴智茹、吴智婷各继承88/21股股份的分配权益,被告吴耀禧继承176/21股股份的分配权益;
二、被继承人吴发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经济联合社及所属经济社规定的分配权益,由原告吴少春、被告吴燕冰、吴嘉诚、邓财、邓志成、邓小玲、邓小玉各继承44/21份额、被告吴子文、吴子旋、黎惠芳、吴伟智各继承44/14份额、被告吴智茹、吴智婷各继承88/21份额、被告吴耀禧继承176/21份额;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吴少春、被告吴燕冰、吴嘉诚、邓财、邓志成、邓小玲、邓小玉各承担110元,被告吴子文、吴子旋、黎惠芳、吴伟智各承担164元,被告吴智茹、吴智婷各承担220元、被告吴耀禧承担54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