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951号
林琳:
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吴燕祥、杨峻及第三人林琳、崔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燕祥、杨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忠偿还6222600元及利息(以6222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093元(其中受理费640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燕祥、杨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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