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50号
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225.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5元,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经办人:马婷婷(电话:020-83005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