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2号
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高文、宋春燕: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32号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高文、宋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0700元;
二、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520元;
三、如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本判决附表所列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张高文、宋春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11807元、保全费4523.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125元、保全费1062.4元,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高文、宋春燕共同负担受理费9682元、保全费3461.1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佛山富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高文、宋春燕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