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28号
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245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251.6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51元,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