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58号
蔡礼和、广州茵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蔡礼和、广州茵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货款合同》(编号:JK2022200105128231号);二、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26719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1月22日的利息为92937.29元、罚息为3124.3元,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9300元;四、原告对处分被告一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湖大道99号18栋1601房、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湖大道99号13栋1805房、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湖大道99号11栋1103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9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