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57号
蔡礼和、广州茵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蔡礼和、广州茵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无抵(质)押循环货款合同》(编号:JK2022200105130695号);二、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392267.5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1月22日的利息为9845.72元、罚息为340.94元,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8800元;四、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9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