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23号
李铭:
本院受理原告董源森与被告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8623号],因被告李铭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铭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铭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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