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75号
黄铠雯(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村97号之二101房):
本院受理原告林梓庭诉被告黄铠雯、谢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被告黄铠雯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26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