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261号
颜少滨:
原告陈智财诉被告颜少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261号],因被告颜少滨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颜少滨送达(2024)粤0105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颜少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智财清偿加工费27982元,并以279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3年8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陈智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1元,由被告颜少滨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智财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8.6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一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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