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37号
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251.6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6.5元,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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