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38号
张继国(湖南省龙山县桶车乡梁山村2组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洁瑜诉被告张继国、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旭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038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5份《聘请私人教练协议》,协议号分别为:(1)JB021797、(2)JB022846、(3)JB024331(纸质协议号0001228)、(4)JB024481(纸质协议号0001222)、(5)JB024850(纸质协议号0002387),并退还原告剩余私教课程费用合计19700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协议号:JB024786(续会)),并退还原告会籍卡未履行部分费用2291.61元;3、判令被告张继国对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广州市华旭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8 83005310)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