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38号
童爱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康日诉被告童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童爱国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童爱国向原告梁康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98.95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5元,由原告负担101.5元,被告负担200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2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湿地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