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63号
张小军、厦门久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欢欢与被告张小军、厦门久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小军、厦门久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厦门久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欢欢支付货款320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以240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07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28元、保全费2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久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厦门久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128元、保全费2129元。
你们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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