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24号
陈友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兴彬诉被告陈友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49562元,诊断费1992.91元,广州医科大学医疗44170元,误工费48000元,护工费23400元,营养费1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