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55号
林上标: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255号原告陈杰诉被告林上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林上标(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营前赵山村)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林上标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上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还货款2259627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陈杰;二、驳回原告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上标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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