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2号
黄侮芳:
原告宋阿娜诉被告黄侮芳、洪礼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黄侮芳(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揽镇广成路438号九洲花园20幢302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李焕林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洪礼鑫、黄侮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婀娜返还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宋婀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洪礼鑫、黄侮芳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六月十九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