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87号
聂均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聂均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聂均勇(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聂均勇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聂均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666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聂均勇负担。被告聂均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六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