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129号
周青、徐凯杨:
本院受理原告王艺恒诉被告周青、徐凯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129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4306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以43065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0日为2410.2元);二、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三、本案担保费700元由二被告承担;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3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