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929号
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欣婷诉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3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