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49号
蔡雷:
原告广州市中臣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24882元,并从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给原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79.6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379.6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联系人:许丽群、曾晓婷(020-83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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