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580号
陈洁玲:
本院受理:熊志强诉陈洁玲,王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洁玲、王浩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志强偿还截至2023年8月1日的借款本金337184.89元,利息19460.50565元;并从2023年8月2日起,以337184.89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4.6%)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248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49.68元,由两被告负担。
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