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879号
袁菊兰:
本院受理的张元元与袁菊兰、胡耀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胡耀胜、袁菊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元元返还171041.37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8元、保全费1532.62元,由被告胡耀胜、袁菊兰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