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452号
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328号临时铺位之四):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锦诉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184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瑞锦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荟贤大厦六楼L号房(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48号之二612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瑞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