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48号
潘小媚、苏世裕、周柱槐: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敏与被告潘小媚,第三人苏世裕、周柱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潘小媚,第三人苏世裕、周柱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潘小媚,第三人苏世裕、周柱槐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4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光敏明撤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48号
潘小媚、苏世裕、周柱槐: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敏与被告潘小媚,第三人苏世裕、周柱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潘小媚,第三人苏世裕、周柱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潘小媚,第三人苏世裕、周柱槐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4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光敏明撤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