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404号
刘厚建:
原告张国韶诉被告刘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厚建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厚建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厚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韶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张国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张国韶负担40元,由被告刘厚建负担101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