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385号
符军、广州市海珠区大草元贸易部:
原告许金仁诉被告符军、广州市海珠区大草元贸易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8385号】,因被告符军、广州市海珠区大草元贸易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符军、广州市海珠区大草元贸易部送达(2023)粤0105民初83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符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48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许金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符军负担。被告符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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