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20323号
王咸明:
本院受理(2022)粤0105民初20323号原告许楚生、许浩嘉、许嘉嘉诉被告郭启斌、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穗芬、王海红、王钦宝、郭庆龙、徐碧兰、郑天喜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现因王咸明(住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学宫街16号1栋4门508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红、王钦宝、郭庆龙、王少贤、陈丹铌、李晓鹄、李永恒、刘鑫、黄锦文、裴丹妹、龙家新、黄观福、易日贤、易方楷、黄晓聪、黄晓晴、邓艳琴、林添和、杨结华、杨锦棠、赖权扬、谢燕芳、张静文、冯美好、叶慧娴、叶树根、黄妍君、曾凤莲、贺细强、江丽萍、王翠英、余新洪、邓钜欣、彭利、黄静雯、谢清秀、张瑞认、郑霄凌、黄俊奇、蒋闪闪、黄燕贞、罗春红、李翠芳、王甄颖、徐碧兰、江见和、李兆权、郑天喜、曾超慧、付克平、周河、贾进、吕春优、邓桂英、梁慧妍、梁润、张艳霞、王向荣、程青枝、张哲明、李志盛、梁翠媚、罗志坤、王咸明、盛汉忠、盛宇飞、何剑峰、梁映雄、冯昕、刘秀银、肖嘉欣、肖嘉俊、陈洁华、黄伟丰、黄兆荣、郭启斌、吴穗芬、冯铭颐、何明莉、何善发、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各户赔偿明细表确定的标准赔偿220218.5元给原告许楚生、许浩嘉、许嘉嘉;
二、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57257元给原告许楚生、许浩嘉、许嘉嘉;
三、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90元,由三原告负担1162元,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8元,其余各被告共同负担4150元(各被告具体负担金额详见附表)。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〇 二 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本案部分赔偿金额表:
房号 | 姓名 | 案涉房屋地址 | 赔偿金额(元) | 受理费 (元) |
1002 | 梁翠媚、罗志坤 | 海珠区东晓南路英豪一街41号1002房 | 4404.37 | 83 |
1003 | 王咸明 | 海珠区东晓南路英豪一街41号1003房 | 4404.37 | 83 |
1004 | 王咸明 | 海珠区东晓南路英豪一街41号1004房 | 4404.37 | 83 |
1005 | 冯铭颐、何明莉、何善发 | 海珠区东晓南路英豪一街41号1005房 | 4404.37 | 83 |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458、5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