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3471号
潘金锋: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3471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潘金锋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名一街16号301房、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名一街1号之一负二层903号的房屋产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