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311号
赵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禾资产投资经营(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2018)粤0105执4629、4630号】过程中,申请人李春委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两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号为(2024)粤0105执异31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及举证通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7、83005505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