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276号
广州中材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兵诉被告广州中材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8263元及利息(以2826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