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11号
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义芳:
原告新励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丰林、刘义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被告袁丰林诉讼请求:1、解除袁丰林与新励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特许加盟及培训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之合同主体变更》;2、新励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袁丰林退还保证金100000元;3、新励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袁丰林退还品牌使用费、培训费、建设指导费等29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新励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