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08号
王雅莉(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杏坛大街41号704房)
王卓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杏坛大街41号704房)
简翠仪(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洲细桥三巷7号)
赵智涛(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慎德里中23号704房)
温浙海(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紫山大街32号202房):
本院受理原告廖明辉、徐燕诉被告林影敏、曾晨、李惠祯、李健、王雅莉、王卓文、李智德、谭星科、简翠仪、赵智涛、蒙剑清、阮安平、黄丽娟、吴素兰、温浙海、崔尚文、黄宝蕾、林绍杰、田娜、莫柳燕、梁海康、张锡标、陈海辉、邓小玉、彭永洪、蔡志勇、陈峥、郑汉杰、陈胜云、潘东、潘津、江连好、韩侑国、张立兴、李冠臻、岑穗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708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有权获得广州市海珠区杏园大街40号大楼电梯的使用权并免交电梯初装费,被告或电梯维保单位应立即向原告提供八枚电梯IC卡钥匙。原告获得IC卡钥匙后,如暂不使用电梯,可以与被告或维保单位约定不使用电梯的期限,未使用电梯期间不需要支付由于电梯运行而产生的相关的电费、维护费、维修费等各项相关费用,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原告使用电梯,才需要缴纳此后相关的电费、维护费、维修费等各项相关费用;2、被告向原告支付204房因电梯加装导致通风、采光、日照等受损害和房屋贬值的现金补偿6.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王雅莉、王卓文、简翠仪、赵智涛、温浙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8300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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