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96号
刘立富(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柳家坪村12组100号):
原告廖金娜诉被告刘立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立富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立富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立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金娜支付租金(占用费)67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622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立富已支付的押金9900元归原告廖金娜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038元,由原告负担141元,由被告负担189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支付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