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4号
陈育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鸿才诉被告陈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54号撤诉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本院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