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15853号之二
谢三香、谢泽荣、谢林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刘爱林与被执行人谢三香、谢泽荣、谢林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23)粤0105执15853号案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将黄兴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责令你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们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令自决定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