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
肖桥峰(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仁八间39号3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703232715):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丽诉被告肖桥峰、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陈敏丽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审第(一)项判项,改为判令肖桥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丽偿还借款本金208400元,支付利息并计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因被告肖桥峰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其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案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经办人:曹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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