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进恩:
本院受理原告胡燕玲诉被告胡进恩共有纠纷一案,因被告胡进恩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胡进恩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确认原告胡燕玲、被告胡进恩分别占有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鹤洲直街3号403房的5/6、1/6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19000元,由被告负担38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