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4075号
付云龙、付见宾: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4075号原告黄东升诉被告邱灿钦、付云龙、付见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因被告付云龙(男,200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杨集镇付刘村后刘村3-26号)、付见宾(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杨集镇付刘村后刘村3-26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付云龙、付见宾送达(2023)粤0105民初140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邱灿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东升36933.53元;二、驳回原告黄东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9元,由被告邱灿钦承担。被告邱灿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缴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经办人:徐文慧、陈牡 (电话020-83005727、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