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51号
顾甲甲(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周庙村前周庄12号1户):
本院受理原告舒先军诉被告顾甲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顾甲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先军支付货款6579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5元,由被告负担133元,原告负担702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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