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438号
何礼贤(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龙东榄冲村3号):
本院受理原告洪占平诉被告何礼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礼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占平偿还款项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何礼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占平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洪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6.6元,由被告何礼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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