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31号
孙伟(辽宁省庄河市新华小区33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雁诉被告吴良贵、第三人广州广航船舶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司徒耀景、孙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赵雁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21.5元,由原告赵雁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