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48号
彭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岑燕芝诉被告彭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75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10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 ○ 二 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