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88号
广州来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程任诉被告广州来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指标入户预付款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1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75%计算)。因你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 ○ 二 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