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59号
容坚: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359号原告钟嘉华诉被告容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牛车辆及相关配备设施损失费7510元;2、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6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打印资料费1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现因容坚(住广州市越秀区通贤里26号402房)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容坚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